宪法法院裁定:互联网流量不得随意清零

插图。资料图片:Pexels/Thiago Japyassu

宪法法院裁定:互联网流量不得随意清零

Harianty • 24 Juli 2026 18:02

美都新闻网  7 月 24 日电 : 印尼宪法法院部分支持了针对“互联网流量到期清零”政策提出的司法审查申请。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电信运营商今后不得再让用户尚未使用完的流量在未提供消费者保护选择的情况下直接失效。

根据判决,宪法法院认定《创造就业法》附件中第71条第2项所修改的第28条第(1)款属于附条件违宪,即只有在符合宪法法院所设定条件下,该条款方可继续适用。

宪法法院院长苏哈托约(Suhartoyo)于7月23日在雅加达宪法法院宣读判决表示,法院部分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在判决理由中,宪法法官阿迪斯(Adies Kadir)指出,本案争议的核心并非互联网流量是否属于商品,而是消费者是否有权享有其已经付费购买服务所对应的经济利益。

法院认为,用户在支付数据套餐费用后,所获得的互联网流量已不应仅被视为一种通信服务,而应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其所有权属于用户本人。

宪法法院认为,该所有权受到《1945年宪法》第28H条第(4)款的保护,该条款规定,私人财产权不得被任意剥夺。

阿迪斯说:“国家有义务保障用户依法享有已购买互联网流量的使用权益,因此,保护电信服务用户对互联网流量的权利,也是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切实保障。”


另请阅读:https://www.metrotvnews.com/cn/read/2026/04/10/48269


不过,宪法法院并未要求所有运营商统一采用“流量自动顺延”或“流量累积”等单一模式。相反,法院允许各电信运营商根据自身业务模式推出不同类型的套餐,但前提是必须为用户提供保障剩余流量权益的选择。

此外,宪法法院还要求运营商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向消费者清晰说明套餐价格、流量额度、有效期限、使用规则,以及剩余流量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阿迪斯说:“有关套餐价格、流量额度、有效期、适用范围、合理使用政策、服务终止条件,以及剩余流量处理方式等信息,都必须以简单、清晰、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消费者说明。”

此前,本次司法审查由网约摩托车司机迪迪(Didi Supandi)、网络餐饮经营者瓦尤(Wahyu Triana Sari),以及兼任大学讲师和律师的雷加(Rega Felix)共同提出,其代理律师为维克(Viktor Santoso Tandiasa)。

申请人认为,《创造就业法》第71条第2项赋予电信运营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实施“流量到期清零”政策,而无需为用户剩余流量提供累积或其他保障措施,因此请求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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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ianty